2018年8月13日,烏海市海勃灣區(qū)人民法院對常菊珍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常菊珍,女,陜西省榆林市米脂縣人,1961年9月24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捕前住烏海市海勃灣區(qū)養(yǎng)殖小區(qū)8+1號。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3月25日15時許,常菊珍前往烏海市海勃灣區(qū)植物園內(nèi),在蝶戀花廣場指示牌及附近燈桿處張貼“法輪功”宣傳資料35處。并在其家中查出印有“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標語的人民幣1236張,宣傳冊(單)87份。
法院認為,被告人常菊珍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的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破壞了法律的正確實施,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予懲處??胤街缚氐姆缸锸聦嵓白锩闪?,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其對上述行為的無罪辯解不影響坦白情節(jié)的認定,另鑒于大量“法輪功”未經(jīng)傳播即被查獲,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其拒不交代違禁宣傳資料的出處來源,且認罪態(tài)度較差,酌情從重處罰。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延伸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規(guī)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一)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shù)量標準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盤、U盤、儲存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zhì)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第三條規(guī)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ǘ嵤┍窘忉尩诙l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數(shù)量或者數(shù)額達到第二條規(guī)定相應標準五倍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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