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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蒙古赤峰市一男子因藏匿大量法輪功宣傳品及傳播工具獲刑

來源:北疆風(fēng)韻 作者:煒鈺      2018-06-22

2018年1月17日 ,內(nèi)蒙古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丁玉芳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內(nèi)蒙古赤峰市紅山區(qū)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丁玉芳犯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丁玉芳,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于赤峰市松山區(qū),漢族,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  

   2017年4月18日 5時許,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區(qū)分局民警依法對丁玉芳的住所進行搜查,查獲并扣押電腦組裝機箱一合、東芝牌筆記本電腦一臺、宏基牌筆記本電腦一臺、手機十二部、存儲卡十三張、U盤九個、移動硬盤一個、MP4兩部、電視信號接收器十二個、衛(wèi)星信號接收器(大鍋)五個、高頻頭二十個、切割機二臺、塑封機一合、李洪志掛像一張、法輪功印章五枚、印有“法輪大法好”的宣傳條幅(小)二百五十五條、印有“真善忍好”的宣傳條幅(大)十九條、法輪功宣傳掛件一百四十六個、法輪功臺歷三十個、法輪功護身符卡片七十張、法輪功光盤一百七十張、法輪功磁帶三十盒、法輪功宣傳冊一百一十八冊、法輪功書籍一百九十五本等法輪功宣傳品及傳播工具?!?  

   內(nèi)蒙古赤峰市紅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丁玉芳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系犯罪預(yù)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十一)項之規(guī)定,判處丁玉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責(zé)任編輯:袁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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