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邪教辨析 > 正文

從罪刑法定原則看對邪教犯罪的懲治

來源:凱風內(nèi)蒙古 作者:王繼權      2015-11-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規(guī)定:“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边@一規(guī)定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刑法中的法典化,也為懲治邪教犯罪提供了最有力的法律保障,表明我國刑法由偏重于對社會利益的保護向保護社會與保障人權并重轉變的價值取向。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  

  所謂罪刑法定原則,指什么行為是犯罪和對這種行為處以何種刑罰,必須預先由法律加以明文規(guī)定的原則。我國刑法學教授張明楷指出:“根據(jù)保障國民的預測可能性與國民主權的原理要求行為構成犯罪以及受到刑罰處罰必須以法律的存在為前提,這便是罪刑法定原則或罪刑法定主義?!?  

  由此可見,筆者根據(jù)張明楷教授的觀點,認為罪刑法定原則對邪教犯罪的懲治具有如下特點:第一,犯罪與刑罰必須由成文的法律加以規(guī)定,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且現(xiàn)行刑法典中已經(jīng)對邪教的懲治加已明確;第二,必須在犯罪以前預先加以規(guī)定,我國1997年《刑法》已將邪教活動定為犯罪;第三,沒有法律規(guī)定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規(guī)定也沒有刑罰。即不論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多大,如果沒有法律預先將之規(guī)定為犯罪時,不得定罪,也不得處以刑罰;即使根據(jù)法律對犯罪處罰,也必須用法律預先規(guī)定的刑罰處罰。我國1999年7月在取締法輪大法邪教組織中,明確按照1997年刑法規(guī)定加以處罰。  

  二、罪刑法定原則的內(nèi)容  

 ?。ㄒ唬┏晌牡淖镄谭ǘ?  

  罪刑法定原則中的成文法主義,要求作為處罰的法律依據(jù)的刑法必須是成文的,也可稱之為法律主義,即罪刑的法定性。沒有成文的法律就沒有刑罰是成文法主義的經(jīng)典表述,其內(nèi)容十分豐富。我國的成文的罪刑法定懲治邪教違法犯罪的法律體系:一是新中國成立后至1979年《刑法》實施前的規(guī)定。如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規(guī)定了利用封建會道門進行反革命活動罪,該條例規(guī)定: “利用封建會道門, 進行反革命活動者, 處死刑或是無期徒刑; 其情節(jié)較輕者處3年以上徒刑”。1956年中共中央批準中央十人小組《關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的解釋及處理的政策界限的暫行規(guī)定》及其補充解釋,對反動會道門違法活動都做出了具體規(guī)定。  

  二是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了組織、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反革命罪。該法第99條規(guī)定: “組織、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反革命活動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983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作出補充規(guī)定: “組織反動會道門, 利用封建迷信, 進行反革命活動,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 可以在《刑法》第99條規(guī)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 直至判處死刑。”1979年刑法頒布實施后, 為了正確處理組織、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反革命活動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85年9月5日發(fā)出了《關于處理反動會道門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正確處理此罪作了司法解釋。   

  三是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本《刑法》專門對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作了明確規(guī)定, 明確了對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等犯罪行為的處罰問題, 為依法打擊邪教組織的犯罪活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九)》。此次刑法的修正,加大了刑法300條中對邪教犯罪的處罰力度,也給依法處理涉邪類案件提供了更多依據(jù)。  

 ?。ǘ┦虑暗淖镄谭ǘ?  

  事前的罪刑法定,也稱為溯及既往的禁止,就是指根據(jù)某行為實施時的法律規(guī)定不認為是犯罪行為,但是根據(jù)實施該行為以后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新法是犯罪的,不能以新法定該行為為犯罪,處于刑罰。  

  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廢除了反革命罪,設立了危害國家安全罪,將邪教組織犯罪和組織、利用會道門犯罪并列地規(guī)定在“防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缎谭ā?00條規(guī)定完善了我國關于邪教組織犯罪的刑事立法,為了維護社會穩(wěn)定,保護人民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法律保障。1999年,我國政府取締了“法輪功”等邪教組織,從《刑法》角度上是有法律依據(jù),不違法罪行法定原則。這是因為行為人只根據(jù)已經(jīng)實行的法律來規(guī)范自己的行為,預測自己行為的后果,所以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必須預告由法律規(guī)定犯罪與刑罰并公之于眾,以便讓人們所遵循。  

 ?。ㄈ﹪栏竦淖镄谭ǘ?  

  嚴格的罪刑法定要求合理地解釋刑法,禁止任何不合理、不公正解釋刑法,因為刑法是正義的文字表述,必須由有權機關進行解釋。  

  1999 年10月30日,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二次會議通過《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決定強調(diào):堅決依法取締邪教組織,嚴厲懲治邪教組織的各種犯罪活動。同日,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相繼公布了《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以下簡稱《解釋》),司法解釋中對“邪教組織”的概念及組織和的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的各種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及有關政策法律界限等問題作了明確規(guī)定。2001年6月10日,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共同發(fā)布了《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2年5月20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共同發(fā)布了《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從刑法解釋的角度完善了對邪教組織懲治。  

  筆者認為對邪教問題的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的理解應采取歷史的觀點。這是因為我國經(jīng)過了十幾年打擊反動會道門及各類邪教組織實踐經(jīng)驗,刑法對打擊邪教的法條更加完備,刑法的社會保護功能與保障功能的相互統(tǒng)一,我國的人權保障制度在刑法領域的更加完善,同時也與世界刑法改革潮流趨于一致。  

 ?。ㄋ模┐_定的罪刑法定  

  確定的罪刑法定也就是刑罰法規(guī)的適當。一是罪刑規(guī)范具有明確性。刑法的規(guī)定必須清楚、明了,不得有歧義,不得含糊不清。我國現(xiàn)行《刑法》第三百條明確規(guī)定,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罪。  

  二是刑法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對于沒有侵犯國家、社會或者他人利益的行為,無論立法還是司法,都不允許將其作為犯罪行為加以處罰。邪教組織的活動,不僅影響到社會管理秩序,還影響到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權利等,為達到罪與刑的適當,適用刑法的加重情節(jié)或并罰。如《刑法》第三百條第二款規(guī)定:“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第三款規(guī)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三是禁止絕對不定(期)刑?!皼]有犯罪就沒有刑罰”。由于罪刑法定原則是為了限制國家刑罰權,限制自由裁量權,不允許立法時不設定相應的刑罰種類和刑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對第三百條進行了修改,對處罰的幅度進一步細化。《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修改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這就充分說明我國《刑法》是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罪刑法定原則是現(xiàn)代刑法的精神或者靈魂,其本質(zhì)是通過限制國家刑法權,更好地保障國民的自由和人權。隨著法治中國進程的不斷推進,罪刑法定原則本身就是一種法治的“籠子”,邪教的一切活動一定會被裝進這只“籠子”,同時,也讓我們增強了依法鏟除邪教這一“社會毒瘤”的信心與希望。  

 

【責任編輯:自由人】

掃一掃關注北疆風韻微信公眾號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