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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如何獎勵“該出手時就出手”

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雷冊淵      2017-04-17

 

  “見義勇為”4字連用,至遲在宋代已經(jīng)出現(xiàn)。在之后歷代典籍文獻中,“見義勇為”四個字就常被用來形容個人遇事能夠放下一己私利、挺身而出為 公義奉獻的行為。 資料圖片

  本報見習記者 雷冊淵 整理

  “老人倒了可以扶,人心倒了可就扶不起來了。”現(xiàn)實生活中,人們不時會聽到這樣的感嘆。為保障“人心不倒”,2017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民法總則中第一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項被人們形象地稱作“好人法”的條款,確立了“見義勇為不擔責”的原則。

  “見義勇為”是怎么來的?要不要獎勵?如何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利益?傳統(tǒng)形成的背后,有不少故事。

  見義勇為該不該獎,孔子告訴你答案

  長久以來,見義勇為的行為都被視為對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的彰顯而廣受贊頌。那么“見義勇為”的思想從何而來?又是何時開始的呢?其實,在中國文化形成的早期階段,我們就可以看到對“見義勇為”的積極追求,和對“見義不為”所持的否定態(tài)度。

  一般認為,我們今天所說的“見義勇為”源自《論語·為政》中的“見義不為,無勇也”一句。西漢經(jīng)學家孔安國將其解釋為:“義者,所宜為也。而不能為,是無勇也。”我們從中至少可以體會到兩層意思:首先,人們應該去做所謂“義”的事情,因為其“宜為”(“應為”之意),如果不做,即是“無勇”之人;其次,見義而為是需要勇敢品質(zhì)的,“無勇”的話,本來應該去做的事情也不會有人去做。

  “見義勇為”四字連用,至遲在宋代已經(jīng)出現(xiàn)。宋紹定刻本《九朝編年備要》中就曾對蘇軾有“獎善詆惡,蓋其天性,見義勇為,不顧其害”的評價。在之后歷代典籍文獻中,“見義勇為”四個字就常被用來形容個人遇事能夠放下一己私利、挺身而出為公義奉獻的行為。總體來說,中國傳統(tǒng)社會對“見義勇為”這一概念的價值判斷,是在道德話語系統(tǒng)中討論的,并不倡導采取強制暴力的方式推行。

  而“對見義勇為的行為該不該獎勵?”在古時卻經(jīng)歷了一番爭議?!秴问洗呵铩げ煳⑵肪椭v過兩則耐人尋味的小故事:

  一則是“子貢贖人”:根據(jù)魯國法律,如果有人見到魯國人在國外為奴而將其贖回的話,可從國庫領取補償金。一次,孔子的學生子貢贖回魯人卻拒絕了補償金。孔子得知后指責了子貢:“假如人們都學習子貢贖人而不領補償金,那么今后就沒有人愿意贖回在外為奴的魯人了?!?/p>

  無獨有偶,在孔子的另一位學生子路身上則發(fā)生了“子路救溺”的故事:“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喜曰:魯人必多拯溺者矣?!贝笠馐钦f,一次,子路救了一名溺水之人,當事人送子路一頭牛以表示感謝,子路欣然收下??鬃有老驳卣f道:“魯國今后一定會有很多人樂意救援溺水者!”

  “子路受人以勸德,子貢謙讓而止善”,這就是孔子的理解。在孔子看來,見義勇為之后主動領獎,有助于見義勇為行為的推廣。

  有了孔圣人的理論做基礎,在此后的歷朝歷代,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獎勵開始逐步推開。

  罪犯出錢獎勵見義勇為者

  歷史上最早記載有關(guān)見義勇為規(guī)定的大概是《易經(jīng)》?!兑捉?jīng)·蒙上九》云:“擊蒙,不利為寇,利御寇?!币簿褪钦f,凡攻擊愚昧無知之人,是寇賊行為,會受到懲罰;對于抵御或制止這種寇賊行為的人,應受到支持和保護。這是類似今天“正當防衛(wèi)”的規(guī)定,當自身或社會受到侵害時,奮起出擊是受法律保護和鼓勵的。

  秦朝是我國封建社會中較早對見義勇為者給予物質(zhì)獎勵的政權(quán)。在云夢秦簡《法律答問》里,即有“捕亡,亡人操錢,捕得取錢”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凡捉獲逃亡的盜賊,若其身上攜帶錢財,錢物歸捕捉盜賊的人所有。這時對見義勇為者的獎勵不是由政府出錢,而是從罪犯身上獲取。

  自西漢以后,關(guān)于見義勇為方面的立法更加詳細具體,對見義勇為者進行法律保護的思想也逐漸顯現(xiàn)。如漢朝時規(guī)定:“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人欲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北敝軙r期,又規(guī)定:“盜賊群攻鄉(xiāng)邑及入人家者,殺之無罪,若報仇者,告于法自殺之,不坐。”

  隋唐時期是我國封建社會法律制度成熟的階段?!短坡墒枳h》 對見義勇為的規(guī)定更為詳細。唐玄宗開元二十五年,唐代政府正式頒發(fā)了對見義勇為、捕獲犯罪分子者給予獎勵的法令:“諸糾捉盜賊者,所征倍贓,皆賞糾捉之人。家貧無財可征及依法不合征信贓者,并計得正贓,準五分與二分,賞糾捉人。若正贓費盡者,官出一分,以賞捉人。即官人非因檢校而別糾捉,并共盜及知情主人首告者,亦依賞例”。

  宋代元代的法律制度沿襲了唐朝對見義勇為的規(guī)定。

  不僅獎錢還獎“烏紗帽”

  到了明朝,除了對勇于捕獲盜賊者給予物質(zhì)獎勵外,還試行了賞官制。破格提拔見義勇為者當官,這在“官本位”的封建時代,如此獎勵絕對算是重獎,而那些見義勇為者也大多欣然領獎。

  那時有個叫孫堅的人,17歲時隨父親一起乘船去錢塘。途中,正碰上海盜胡玉等人搶奪商人財物,在岸上分贓。商旅行人,一見此情景,都嚇得止步不前,過往船只也不敢向前行駛。

  孫堅見狀,對父親說:“此賊可擊,請討之?!庇谑菍O堅提刀,大步奔向岸邊,一面走,一面用手向東向西指揮著,好像在部署民眾對海盜進行包抄圍捕似的。海盜們遠遠望見這情形,錯認為官兵來緝捕他們,驚慌失措,扔掉財貨四散奔逃。孫堅不肯罷休,追殺一海盜而回,其父親又驚又喜。

  后來,孫堅因為這次有勇有謀的見義勇為而聲名大振,郡府里便召他代理校尉之職。

  孫堅受此重獎,是因當時郡府官員一時興起。后來,明朝制定法律將這一做法固定下來。

  洪武元年(1368年)頒布的《大明令》中規(guī)定:“凡常人捕獲強盜一名、竊賊二名,各賞銀二十兩,強盜五名以上,竊盜十名以上,各與一官。應捕之人不在此限?!笨梢?,明代對見義勇為者既獎錢還獎“烏紗帽”,但對履行捕獲強盜職責的“警察”等政府人員,明確不在獎勵范疇。如此規(guī)定,意在鼓勵更多的平民百姓見義勇為。

  清代沿襲了前朝的獎賞規(guī)定。對于那些在與歹徒搏斗中受傷的見義勇為者,清政府還另行獎勵。如在清康熙二十九年,刑部規(guī)定:“其犯罪拒捕拿獲之人被傷者,另戶之人照軍傷,頭等傷賞銀五十兩,二等傷四十兩,三等傷三十兩,四等傷二十兩,五等傷十兩?!币褟膯渭兊娜松戆踩Wo擴展到了對其生活的保障。

  (本文綜合自 《人民論壇》《安全與健康》、中國青年網(wǎng)等)

【責任編輯: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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