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7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汪維清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2019年12月26日,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汪維清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被告人汪維清,女,1969年3月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高中文化,九江某公司會計。因涉嫌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潯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執(zhí)行逮捕。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汪維清因張貼法輪功標語,從事邪教宣傳活動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區(qū)分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三日。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汪維清在九江市同文中學(xué)對面湖邊張貼法輪功傳單。
2019年6月11日19時40分許,被告人汪維清沿途在九江市潯陽區(qū)和中廣場至同文中學(xué)路段張貼法輪功傳單,之后經(jīng)群眾舉報被九江市公安局潯陽區(qū)分局民警查獲,其被查獲時還不斷向民警宣揚法輪功并欲將印有法輪功的卡片送給民警。
隨即公安民警從汪維清隨身攜帶的背包中查獲若干未使用的法輪功宣傳單和資料:小張法輪功傳單104張、中張法輪功傳單20張(不干膠)、印有法輪功宣傳內(nèi)容的10元人民幣15張、法輪功卡片10張。當晚,公安民警對其住處依法進行搜查,又查獲黃色封面的“法輪大法”書籍9本、法輪功臺歷1本、紅色筆記本電腦1臺、粉紅色和銀色播放器各1個、MP4 1個、彩色封面書籍1本(硬紙包面)。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鑒定,汪維清隨身攜帶的手機中儲存有法輪功電子書籍166冊(篇)、法輪功漫畫(圖片)84張、法輪功視頻46段共計時長1213分鐘、MP3格式新練功音樂7首共計時長194分鐘。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汪維清曾因從事邪教活動二年內(nèi)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張貼法輪功傳單的邪教活動,其行為已構(gòu)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項的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guān)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 第一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yīng)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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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zé)任或者二年內(nèi)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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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zé)任編輯:獅子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