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5日,山西省大同市云岡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米英濤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米英濤未上訴,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被告人米英濤,女,1952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北關派出所,無業(yè),捕前住大同市平城區(qū)安益前街安益園11-1-3號。
2019年7月9日因本案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區(qū)分局決定行政拘留;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大同市平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7月9日9時許,被告人米英濤在大同市平城區(qū)天勝雅園門口附近向過往群眾散發(fā)“法輪功”邪教組織宣傳品時,被接警后趕來的大同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隊警察抓獲,現(xiàn)場收繳邪教組織宣傳幣105張、護身符13張、項鏈7條、書籍4本、光盤1張。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米英濤傳播邪教宣傳品,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米英濤犯罪情節(jié)較輕,犯罪后能積極反思、真誠悔過、書面承諾不再繼續(xù)練習法輪功,并當庭自愿認罪、悔罪,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作出了前述判決。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第一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guī)定的行為,社會危害較輕的;
(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數(shù)量或者數(shù)額達到相應標準五分之一以上的;
?。ㄈ┢渌楣?jié)較輕的情形。
【責任編輯:獅子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