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9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對邵媛玉、朱滿朵、歷葉芳、肖冬蓮等十二人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依法作出有罪判決。此前2019年10月11日,吉安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朱月蓮、葉鳳芝不服,提出上訴。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朱月蓮,女,1957年10月出生于江西省安??h,漢族,初中文化,退休職工,家住安??h平都鎮(zhèn)。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安福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9年10月11日被執(zhí)行逮捕。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葉鳳芝,女,1955年9月出生于江西省安??h,漢族,初中文化,退休職工,家住安??h平都鎮(zhèn)。2018年10月15日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安??h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9年10月11日被執(zhí)行逮捕。
原審被告人邵媛玉,女,1958年6月出生于江西省吉安縣,漢族,高中文化,退休職工,家住江西省安??h平都鎮(zhèn)。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安??h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被執(zhí)行逮捕。
原審被告人朱滿朵,女,1975年8月出生于江西省永新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家住江西省安??h平都鎮(zhèn)。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安??h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被執(zhí)行逮捕。
原審被告人歷葉芳,女,1968年11月出生于江西省安福縣,漢族,初中文化,自由職業(yè),家住江西省安福縣平都鎮(zhèn)。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安??h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被執(zhí)行逮捕。
原審被告人劉金英,女,1956年12月出生于江西省安??h,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家住江西省安??h平都鎮(zhèn)。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安??h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被執(zhí)行逮捕。
原審被告人彭秀貞,女,1961年5月出生于江西省安??h,漢族,初中文化,務農(nóng),家住江西省安??h平都鎮(zhèn)。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安??h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被執(zhí)行逮捕。
原審被告人羅娜,女,1987年5月出生于江西省安??h,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家住江西省安??h平都鎮(zhèn)。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安??h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被執(zhí)行逮捕。
原審被告人曹錦華,女,1957年11月出生于湖南省衡山縣,漢族,小學文化,退休職工,家住江西省安福縣平都鎮(zhèn)。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安福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被執(zhí)行逮捕。
原審被告人胡荷香,女,1958年4月出生于湖南省衡山縣,漢族,小學文化,退休職工,家住江西省安??h平都鎮(zhèn)。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安福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被執(zhí)行逮捕。
原審被告人肖冬蓮,女,1954年11月出生于江西省安福縣,漢族,初中文化,退休職工,家住江西省安??h平都鎮(zhèn)。2018年10月15日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安??h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9年10月11日被執(zhí)行逮捕。
原審被告人歷葉光,女,1955年2月出生于江西省安福縣,漢族,小學文化,家住江西省安??h平都鎮(zhèn)。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安??h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被安福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p>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以來,被告人邵媛玉、朱滿朵大力宣揚“全能神”邪教、發(fā)展管理邪教組織成員,為邪教組織斂取錢財,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公安機關(guān)在此案中查獲大量邪教資料、書籍、電腦、存儲介質(zhì)、手機、音視頻播放器等作案工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邵媛玉、朱滿朵作為“全能神”邪教組織安福小區(qū)高層骨干,負責小區(qū)考核組工作,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以傳福音、聚會交通等方式學習、傳播全能神邪教思想;歷葉芳作為“全能神”邪教組織安福小區(qū)高層骨干,負責小區(qū)寒冬組工作,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以傳福音、聚會交通等方式學習、傳播全能神邪教思想;劉金英、朱月蓮作為“全能神”邪教組織安福小區(qū)第6教會帶領(lǐng),負責教會全面工作,管理壯大邪教組織成員,為邪教組織斂取錢財,傳播邪教宣傳品,組織成員聚會傳播邪教思想;彭秀貞作為“全能神”邪教組織安福小區(qū)第6教會事務執(zhí)事,積極參加邪教組織,傳播邪教宣傳品,協(xié)助教會帶領(lǐng)管理教會事務,以聚會交通等方式組織邪教信徒學習傳播“全能神”教義;羅娜作為“全能神”邪教組織安福小區(qū)第6教會文字組成員,積極參加邪教組織,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為邪教活動提供住所、工具等便利條件。
邪教報紙
邪教物品
邪教的宣傳手冊
被告人邵媛玉、朱滿朵、歷葉芳、劉金英、朱月蓮、彭秀貞、羅娜在“全能神”邪教組織安福小區(qū)組織、傳播邪教活動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曹錦華、胡荷香、葉鳳芝、肖冬蓮、歷葉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可從輕處罰。朱月蓮、肖冬蓮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朱月蓮、胡荷香、葉鳳芝、肖冬蓮、歷葉光真誠悔罪并表示不再從事邪教活動。朱月蓮、葉鳳芝在二審期間主動繳納罰金,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
據(jù)此,法院根據(jù)諸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一項、第五條第四項、第六條、第八條第六項、第九條第二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邵媛玉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朱滿朵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歷葉芳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劉金英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被告人朱月蓮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彭秀貞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被告人羅娜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被告人曹錦華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被告人胡荷香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葉鳳芝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肖冬蓮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歷葉光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責任編輯:獅子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