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3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安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件,曾萍、曹鮮花、康文鳳、李貓英、萬才秀等五人因參加“全能神”邪教組織活動,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并各處罰金。目前判決已生效。
被告人曾萍,化名小萍、余新,女,1955年2月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地江西省吉安縣。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曹鮮花,化名文清,女,1954年4月出生,漢族,文盲或半文盲,無業(yè),戶籍地吉安市青原區(qū)。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康文鳳,化名小文,女,1982年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吉安市吉州區(qū)。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李貓英,化名羅潔,女,1951年5月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吉安市吉州區(qū)。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萬才秀,化名劉桂,女,1951年11月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吉安市電器廠退休工人,戶籍地吉安市吉州區(qū)。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被執(zhí)行逮捕。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曾萍、曹鮮花、康文鳳、李貓英、萬才秀從2002年6月開始,先后加入“全能神”邪教組織,長期從事編撰、傳播“全能神”資料、參加邪教組織聚會等違法活動。其中曾萍還為邪教組織提供資金幫助,曹鮮花為邪教活動提供場所。
2018年7月開始,被告人曾萍、曹鮮花、康文鳳組成“全能神”吉安小區(qū)小品組,共同住在曹鮮花所租房屋內(nèi),制作若干有關(guān)“全能神”邪教的小品,用于宣傳、傳播“全能神”邪教組織。期間三人還經(jīng)常共同聚會、交流、宣傳“全能神”邪教物品及思想,并多次外出聚會,對外傳播宣傳“全能神”。
被告人李貓英2004年3月因從事“全能神”邪教活動被勞動教養(yǎng)3年,2007年解除勞動教養(yǎng)。后繼續(xù)參加“全能神”邪教聚會交通等活動,傳播“全能神”邪教。
被告人萬才秀長期從事“全能神”邪教活動,期間被公安機關(guān)教育后仍不知悔改,又曾擔任教會帶領(lǐng)、講道員等身份,2017年至2018年期間,多次組織“全能神”邪教組織成員聚會交通,傳播“全能神”邪教思想。
公安機關(guān)在此案中查獲書籍7本、小冊子171冊及絕大部分手稿、筆記本內(nèi)容全部為“全能神”邪教宣傳品或資料,相關(guān)電子設(shè)備經(jīng)檢查(獲取文檔82233個,音視頻文化14626個,圖片文件4096個)和鑒定(獲取文檔27151個,音視頻文件4043個,圖片521張)提取出的電子物證中絕大部分認定為“全能神”邪教宣傳品及資料。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曾萍、曹鮮花、康文鳳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參加國家明文取締的“全能神”邪教組織,編撰“全能神”宣傳小品并予傳播,持有“全能神”邪教宣傳品,采取聚會等方式傳播全能神邪教宣傳品及思想,其中被告人曾萍還為邪教組織提供資金幫助,被告人曹鮮花為邪教活動提供場所等;被告人李貓英在被公安機關(guān)行政處罰后又繼續(xù)參加“全能神”邪教組織,持有“全能神”邪教宣傳品,并采取聚會等方式傳播“全能神”邪教宣傳品;被告人萬才秀長期從事“全能神”邪教活動,并擔任教會管理人員,組織聚會等方式傳播“全能神”邪教。五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另外,被告人曾萍、康文鳳、李貓英雖對指控事實沒有異議,但均無配合查明相關(guān)事實的態(tài)度,且均不知悔改。被告人曹鮮花自愿認罪、真誠悔罪,表示不再參加“全能神”邪教組織活動,依法可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guī)定,法院以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曾萍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曹鮮花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被告人康文鳳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李貓英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萬才秀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相關(guān)法律鏈接:
《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guī)定: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責任編輯:獅子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