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案例追蹤 > 正文

內蒙古包頭市對兩名法輪功人員依法判刑

來源:北疆風韻 作者:亦燭      2019-01-16

  近日,經過內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昆都侖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對兩起涉“法輪功”案件被告人段某某、周某某依法判刑。

  段某某,女,內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人。自2016年4月以來,被告人段某某以散發(fā)邪教法輪功傳單、贈送護身符等手段,多次在本市昆都侖區(qū)等地宣傳邪教法輪功。2018年4月16日,公安機關在其家中發(fā)現并扣押未散發(fā)的法輪功宣傳單、圖片、標語共208張、書籍、刊物共32冊、光盤20張、U盤4個、MP4播放器2個。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段某某制作、傳播“法輪功”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涉案邪教宣傳品予以沒收。

  周某某,男,內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人。2018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兩次到崔某某家中與崔某某、段某某、曹某某聚會。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周某某家中發(fā)現大量未散發(fā)的法輪功宣傳單、圖片、標語、三退手冊、法輪功書籍、筆記本、電腦主機箱等物品。法院審理認為,自2016年4月以來,被告人周某某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又從事邪教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涉案邪教宣傳品予以沒收。

  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六十四條:對于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六十四條:對于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責任編輯:彩虹】

掃一掃關注北疆風韻微信公眾號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