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7日,遼寧省阜新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對閻鳳英等涉“法輪功”邪教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閻鳳英、李慧民有期徒刑各二年六個月,并各處罰金7000元;判處被告人王詩芹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25日,公安機關在阜新市新邱區(qū)新邱大街被告人閻鳳英、李慧民家中將閻鳳英、李慧民及王詩芹抓獲。在其家中搜查出“法輪功”書籍、印有“法輪功”標語的宣傳品及制作“法輪功”宣傳品的電腦等物品,其中包括打印機5臺、筆記本電腦2臺、臺式電腦主機1臺、DVD1臺、切紙機4臺、封塑機1臺、打印機硒鼓42個、雙線圈3盒、MP3兩臺、“法輪功”宣傳品一批;在被告人王詩芹的棕色花紋背包中搜查出為宣傳“法輪功”所準備的印有“法輪功”標語的人民幣、宣傳冊等物品。
法院認為,被告人閻鳳英、李慧民為傳播而制作邪教宣傳品、被告人王詩芹為傳播而持有邪教宣傳品,其行為均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鑒于被告人閻鳳英、李慧民當庭自愿認罪、悔罪并書寫悔過書,可從寬處罰;被告人王詩芹所攜帶的“法輪功”宣傳品不是其制作的,且尚未傳播,系犯罪預備,可從寬處罰,其能當庭認罪、悔罪并書寫悔過書,亦屬從寬處罰量刑情節(jié)。三名被告人均表示退出“法輪功”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較輕”。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一款、第六十七條三款、第二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二條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條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九條之規(guī)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延伸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后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二)聚眾包圍、沖擊、強占、哄鬧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ㄈ┓欠ㄅe行集會、游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ㄋ模┦褂帽┝?、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ㄎ澹┙M織、煽動、蒙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褂谩皞位尽薄昂趶V播”等無線電臺(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ㄆ撸┰驈氖滦敖袒顒颖蛔肪啃淌仑熑位蛘叨陜仁苓^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八)發(fā)展邪教組織成員五十人以上的;
?。ň牛咳″X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ㄊ┮载泿艦檩d體宣揚邪教,數量在五百張(枚)以上的;
?。ㄊ唬┲谱?、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盤、U盤、儲存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儲存介質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ㄊ├猛ㄓ嵭畔⒕W絡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符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鐘以上的;
2.編發(fā)信息、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3.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的;
4.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ㄊ┢渌楣?jié)嚴重的情形。
第九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符合本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情形,但行為人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于刑事處罰。其中,行為人系受蒙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行為人在一審判決前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ㄒ唬┓媳窘忉尩诙l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輕”;
(二)符合本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不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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