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軍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李軍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涉案的邪教宣傳品(均扣押于公安機關(guān))均予以沒收。
李軍,女,江蘇省南京市人,1971年5月生,漢族,本科文化,南京市四松庵小學教師,戶籍在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qū)天壇新寓。2009年7月因利用邪教危害社會被行政拘留十五天;2012年7月因利用邪教危害社會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三個月。2017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間,被告人李軍利用從王某(已獲刑)處獲得的不記名聯(lián)通手機卡及他人處獲得的中興牌手機,通過手機自動撥號軟件向不特定群眾撥打電話共計3018次,播放“法輪功”宣傳音頻。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軍被抓獲,公安人員在其住處及隨身攜帶的物品中查獲邪教宣傳品83件。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軍利用通訊信息宣揚邪教,撥打電話3018次,其行為已構(gòu)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被告人李軍曾因利用邪教危害社會兩次被行政處罰,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李軍利用通訊信息宣揚邪教,屬于故意犯罪;其撥打電話3018次,不屬于犯罪情節(jié)較輕;其歸案后未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不能認定其坦白認罪。故對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李軍是過失犯罪、具有坦白情節(jié)、犯罪情節(jié)較輕,可以免于刑事處罰的意見均不予采納。被告人李軍在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遂作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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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置】對于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yīng)當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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