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1日,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楊長詩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審判現(xiàn)場。
楊長詩, 男,1965年9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案發(fā)前系貴州科盾技防科技公司員工。2017年4月13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審理查明,2016年以來,被告人楊長詩利用自購的電腦、打印機等設備,在其位于貴陽市烏當區(qū)的家中制作“法輪功”宣傳品。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楊長詩在貴陽市云巖區(qū)未來方舟F2組團1棟散發(fā)“法輪功”宣傳品時因群眾舉報被公安機關查獲,后公安機關在其家中查獲被告人制作的宣揚“法輪功”內(nèi)容的書籍和刊物357冊、傳單、小卡片797張(份),用于制作和存儲上述“法輪功”反宣傳品的U盤、硬盤、電腦等若干。經(jīng)貴陽市公安局認定,上述書籍、傳單、小卡片和存儲介質(zhì)中的資料均系“法輪功”宣傳品。
證據(jù)資料。
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長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制作宣傳邪教的書籍、刊物及宣傳品,其行為已構(gòu)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應依法予以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一款第(2)目、第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長詩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二、隨案移送的涉案“法輪功”類宣傳品及用于制作“法輪功”類宣傳品的工具依法予以沒收,銷毀。
延伸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一)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shù)量標準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盤、U盤、儲存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zhì)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第十五條 對涉案物品是否屬于邪教宣傳品難以確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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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