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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一女子宣揚邪教“法輪功”獲刑

來源:中國反邪教網(wǎng) 作者:文強      2017-02-03

  2016年12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彩梅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進行宣判,判處吳彩梅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吳彩梅,女,1963年9月出生,大專文化,無業(yè)。被告人吳彩梅于2008年9月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江蘇省亭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016年5月10日因再次涉嫌犯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被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亭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吳彩梅在鹽城市市區(qū)凌橋路開放洗車場附近,用隨身攜帶的記號筆在停放在此處的多輛轎車引擎蓋及檔風玻璃上書寫宣揚邪教法輪功“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等字樣。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吳彩梅先后在凌橋路開放洗車場附近圍墻、鹽城市第三人民醫(yī)院北圍墻外側(cè)、毓龍路實驗學校附近圍墻外側(cè)等處,用隨身攜帶的記號筆在外墻宣傳畫上書寫宣揚邪教法輪功的標語多條。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物檢鑒定,送檢的法輪功標語與被告人吳彩梅書寫的陳述筆錄及其筆記本上的字跡是同一人書寫。

  亭湖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彩梅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應當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經(jīng)鹽城市第四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吳彩梅患有軀體疾病所致精神障礙,但其作案時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根據(jù)《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吳彩梅不具備自首情節(jié),但認罪態(tài)度較好,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有悔罪表現(xiàn),應予以從輕處罰。為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國家法律實施,懲罰犯罪,亭湖區(qū)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關(guān)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吳彩梅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責任編輯: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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