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3日,遼寧省大石橋市人民法院對王桂香為傳播而非法大量持有法輪功宣傳品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王桂香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查獲的邪教書刊等物品均依法予以沒收。
王桂香,女,1962年6月出生,漢族,大專文化,蓋州市人,暫住大石橋市。2003年4月,王桂香因散發(fā)法輪功宣傳品受到行政處罰。2016年6月29日,王桂香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大石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大石橋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審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大石橋市公安局依法搜查王桂香租住房屋,查獲法輪功邪教組織非法印刷、制作的書籍、期刊476冊、光碟15張、法輪功印章1枚及筆記本電腦、DVD播放機等物品。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桂香無視國法,曾因散發(fā)法輪功宣傳品被行政處罰,又為了傳播而非法大量持有法輪功邪教宣傳品,其行為已構(gòu)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guī)定,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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