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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兩女子傳播邪教“法輪功”獲刑

來源:中國反邪教網(wǎng) 作者:吳鈺      2017-02-02

  2016年12月6日,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王秀芳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千元;判處李翠蘭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千元。

  經(jīng)審理查明,王秀芳,女,1967年9月出生于內(nèi)蒙古赤峰市元寶山區(qū),漢族,高中畢業(yè),農(nóng)民。因散發(fā)法輪功邪教宣傳品先后于2000年8月8日、2002年3月6日和2008年5月5日先后3次受到行政處罰;因犯組織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曾被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

  李翠蘭,女,1969年10月出生于內(nèi)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蒙古族,初中畢業(yè),農(nóng)民。

  2016年7月6日,王秀芳、李翠蘭在喀喇沁旗西橋鎮(zhèn)兩間房村委會門前向村民宣傳“三退保平安”、“信真善忍可以保平安”等言論并張貼法輪功宣傳貼時,經(jīng)村民舉報,被喀喇沁旗公安民警當場抓獲。警方從二人隨身攜帶及家中共搜查出法輪功書籍59本、法輪功宣傳貼360張、法輪功宣傳冊469冊、《我們告訴未來》光盤491盤、磁帶9盒、《給有緣人的一封信》13封、印有法輪功標語的5元和10元人民幣2張、李洪志掛像2幅、播放機3臺、印有法輪功標語的日歷2本、印章1枚。

  根據(jù)被告人王秀芳、李翠蘭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悔罪表現(xiàn)及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各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五)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依法判處王秀芳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千元;判處李翠蘭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千元。查扣二人用于犯罪的物品依法予以沒收。

【責任編輯: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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