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凱風精粹 > 正文

九名“全能神”邪教人員在玉溪被判刑

來源:中國反邪教網(wǎng) 作者:辛云湖      2018-05-31

  2018年5月9日,經(jīng)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玉溪市江川區(qū)人民法院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被告人陶金蘭等9名“全能神”邪教人員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判處9名被告人一年至二年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庭審照片。

  檢察機關(guān)指控,2009年至案發(fā),被告人孫瑞、普鳳仙、徐健峰、高露凌、陶金蘭、袁正仙、楊萬美、張樸存、方立壽等9人先后加入“全能神”邪教組織,為掩蓋真實身份,在組織中均使用綽號代替真實姓名,各被告人按照不同職務(wù)和分工,積極發(fā)展新教徒,并先后到建水縣利民鄉(xiāng)、通??h秀山鎮(zhèn)及華寧縣寧州街道、青龍鎮(zhèn)、華溪鎮(zhèn)等地傳播“全能神”邪教,開展非法秘密集會活動,并以書刊和音視頻等形式學習和宣傳邪教思想,破壞法律實施。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瑞、普鳳仙、徐健峰、高露凌、陶金蘭、袁正仙、楊萬美、張樸存明知“全能神”為邪教組織已被查禁取締,仍積極參加該組織,并在教會內(nèi)分別擔任了不同職務(wù),積極參加活動,建立活動組織,進行非法秘密集會,傳播“全能神”邪教思想,破壞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實施,其行為已構(gòu)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告人方立壽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后又從事邪教活動,傳播“全能神”邪教思想,破壞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實施,其行為構(gòu)成利用邪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陶金蘭,女,綽號“白梅”,彝族,1965年生,小學文化,云南省景東縣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仟元。

  高露凌,女,綽號“金花”,漢族,1973年生,初中文化,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縣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仟元。

  方立壽,男,綽號“李達”,彝族,1953年生,小學文化,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縣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仟五佰元。

  袁正仙,女,綽號“李躍”,漢族,1963年生,小學文化,玉溪市易門縣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仟五百元。

  徐健峰,男,綽號“趙亮”,漢族,1964年生,小學文化,玉溪市華寧縣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仟五佰元。

  普鳳仙,女,綽號“百合”彝族,1963年生,小學文化,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縣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仟五佰元。

  孫瑞,女,綽號“白雪”彝族,1991年生,初中文化,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縣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仟元。

  張樸存,女,綽號“姚紅”,漢族,1965年生,文盲或半文盲,玉溪市華寧縣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仟元。

  楊萬美,女,綽號“馬慧、王芳”,漢族,1962年生,初中文化,玉溪市通??h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仟元。

  宣判后,9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原文鏈接: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ao/2018/201805/30/t20180530_6386032.shtml

 

【責任編輯:堯日】

掃一掃關(guān)注北疆風韻微信公眾號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