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5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郁兆霞、荊連珍、王建華等三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進行了終審宣判,依法駁回郁兆霞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12月15日,香河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荊連珍、郁兆霞、王建華等三人為“法輪功”練習者。2017年2月14日,香河縣公安局民警在進行走訪時,發(fā)現(xiàn)該三人正在荊連珍家中學習“法輪功”書籍。后民警分別對三人住所進行了搜查,當場查獲大量“法輪功”物品及用于撥打“法輪功”語音電話的手機和手機卡。經(jīng)查,荊連珍、郁兆霞、王建華利用手機以撥打語音電話的方式宣揚邪教分別為16082次、52448次和1515次。
香河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人荊連珍、郁兆霞、王建華利用手機向他人撥打“法輪功”語音電話宣傳邪教,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根據(jù)三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郁兆霞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荊連珍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王建華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郁兆霞提出上訴。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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