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風網(wǎng)2017年1月18日消息,通訊員:柴嘉男】2016年11月14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魏樂聲、黃玉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做出終審裁定,駁回魏樂聲上訴,維持原判。此前,德州市齊河縣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魏樂聲、黃玉萍有期徒刑三年。
魏樂聲,男,1965年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山東省德州市齊河縣人。黃玉萍,女,1958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山東省德州市齊河縣人。
2016年2月29日上午,魏樂聲、黃玉萍二人駕駛二輪摩托車先后至齊河縣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和晏城街道多個村莊散發(fā)法輪功邪教宣傳品,當散發(fā)至晏城街道小辛村時被村民發(fā)現(xiàn),魏樂聲被當場抓獲,黃玉萍逃匿至村外池塘蘆葦處,被村民和民警找到后抓獲,并在二人騎乘的摩托車上收繳多本法輪功書籍資料。
2016年9月12日,齊河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處魏樂聲、黃玉萍有期徒刑各三年,并各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沒收法輪功邪教宣傳品及作案工具。被告人魏樂聲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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