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風網(wǎng)2016年11月4日消息,通訊員:乾林】2016年5月5日,新疆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qū)人民法院對制作、傳播法輪功邪教宣傳品的李甲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李甲,女,1955年3月出生,漢族,住烏魯木齊市。2002年5月29日,被告人李甲因散發(fā)和傳播法輪功邪教宣傳品被烏魯木齊市天山區(qū)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于2004年6月10日刑滿釋放。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甲多次向杜某、李乙發(fā)放法輪功宣傳品。2015年6-8月,李甲在其住處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下載制作法輪功邪教宣傳品。2015年10月21日經(jīng)群眾舉報,烏魯木齊市警方在李甲住所查獲制作法輪功宣傳品工具——筆記本電腦2臺、EPSONL1800彩色打印機1臺及法輪功書籍及打印材料數(shù)份。同年11月6日被告人李甲被刑事拘留,期間對被告人李甲住所再次進行搜查,搜出彩色打印機2臺、彩色復印機1臺、過塑機1臺、切紙刀1臺、訂書機1臺、手機1部。經(jīng)統(tǒng)計,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李甲住所搜出及向杜某、李乙贈送的"法輪功"光盤32張、宣傳冊87本、書籍5本、宣傳單55張。經(jīng)文檢檢驗鑒定,公安機關對搜出及收集到法輪功宣傳品外封面系被告人李甲住所內彩色復印機復印形成;法輪功宣傳品內封面和傳單系被告人李甲住所內彩色打印機打印形成。
法院通過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甲曾因制作、傳播法輪功邪教宣傳品受過刑事處罰,現(xiàn)又制作、傳播,其行為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處被告人李甲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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