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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川兩名“法輪功”邪教分子獲刑

來源:凱風網(wǎng) 作者:青墨      2016-11-03

  【凱風網(wǎng)11月2日訊 通訊員 青墨】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陸川縣人民法院對陸川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呂瑞珍、農(nóng)少英2人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最終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陸川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呂瑞珍、農(nóng)少英均是“法輪功”修煉者,均曾因傳播“法輪功”邪教宣傳品擾亂社會治安被勞動教養(yǎng)。2016年5月13日7時許,被告人呂瑞珍、農(nóng)少英竄到陸川縣米場鎮(zhèn)平塘村平樂二隊向當?shù)厝罕娦麄鳌胺ㄝ喒Α薄⑸l(fā)“法輪功”資料時,因群眾舉報,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并從農(nóng)少英手上的包內(nèi)及呂瑞珍所騎的電動車上收繳到“法輪功”宣傳資料353份。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呂瑞珍,曾因傳播“法輪功”邪教宣傳品擾亂社會治安秩序,于2004年11月12日被玉林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處以勞動教養(yǎng)二年。被告人農(nóng)少英,曾因傳播“法輪功”邪教宣傳品擾亂社會治安秩序,于2009年12月17日和2012年1月9日分別被玉林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處以勞動教養(yǎng)一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呂瑞珍、農(nóng)少英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擾亂社會治安被勞教后,不思悔改,不僅自己繼續(xù)參加“法輪功”修煉,而且還繼續(xù)制作、傳播“法輪功”邪教宣傳品達300份以上,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實施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呂瑞珍、農(nóng)少英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呂瑞珍、農(nóng)少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二被告人積極參與實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和第五項、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chǎn)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呂瑞珍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二、被告人農(nóng)少英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責任編輯: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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