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風網(wǎng)2016年9月7日消息,通訊員:劍嘯 李光榮】2016年6月14日,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陳建軍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這是刑法300條修正后,該縣人民法院處理的首起輕罪案件。
陳建軍,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湖南省安化縣長塘鎮(zhèn)合欣村石門村民組人,住本縣大福鎮(zhèn)小堯村。
1998年3月,陳建軍在他人修煉法輪功能“祛病強身”、“成仙成佛”的蠱惑下開始習練法輪功,并漸漸走向癡迷。2010年12月13日,陳建軍因向安化縣大福鎮(zhèn)中學師生散發(fā)《為什么勸你退黨》等法輪功宣傳冊被安化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5月9日,陳建軍又因向安化縣長塘鎮(zhèn)合欣村村民散發(fā)《法輪功明慧周報》宣傳資料被安化縣公安局處以十五日行政拘留。
2015年11月5日10時許,陳建軍在再次向安化縣長塘鎮(zhèn)合欣村村民散發(fā)傳播宣傳法輪功邪教的臺歷時,被安化縣公安局長塘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次日被安化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安化縣人民檢察院批準,2015年11月18日陳建軍被依法逮捕。
2016年1月4日,安化縣人民檢察院以陳建軍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向安化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安化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通過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建軍因傳播法輪功邪教兩次受到行政拘留后又散發(fā)邪教宣傳品,其行為已構(gòu)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應當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判處了陳建軍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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