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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擬規(guī)定遇災害等必要時經批準可網絡管制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張思佳      2016-12-02

  昨天,公安部網站公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以下簡稱新《警察法》)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修訂草案稿共109條,此前老版《警察法》共52條,增加了57條內容。其中擬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或者發(fā)生上述災害、災難、事件的緊迫危險,可以在一定的區(qū)域和時間,采取設置路障、劃定警戒區(qū),限制、禁止人員、車輛的通行、停留、出入等交通管制或者現場管制措施。必要時,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實行網絡管制。此外,草案稿還擬規(guī)定,將每年7月6日定為人民警察日。

  □重點

  1 新增武器警械使用規(guī)定

  拒不聽從安全距離指令警察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與老版《警察法》相比,修訂草案稿中,明確了何種情形下民警可以使用武器及警械的內容。其中的部分條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相符,此外也增加新的內容,如增加了“為了攔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聽從人民警察停車指令的車輛,民警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關于警械使用規(guī)定,修訂草案稿中提出,“人民警察遇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治安秩序或者人身、財產安全需要當場制止,以及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襲擊人民警察的情形,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贝送猓嗣窬煊鲇羞`法犯罪嫌疑人、被羈押人可能實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其他危險行為的情形,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關于武器使用規(guī)定,修訂草案稿明確提出,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例如,以暴力、危險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為了攔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聽從人民警察停車指令的車輛,或者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動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此外,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違法犯罪行為人拒不聽從該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離的指令,或者接觸其武器時,民警有權使用武器。

  修訂草案中還提出,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應當通過適應能力測試,并經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對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員傷亡的人民警察,應當及時進行心理輔導,緩解身心壓力。職業(yè)紀律中明確提出,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違紀違法行為:其中包括違反規(guī)定使用警械、武器。

  2 明確禁用停止使用武器

  停止實施犯罪且聽指令立即停止使用警械武器

  修訂草案稿中還明確,警械武器使用必要限度原則:人民警察應當根據違法犯罪行為和違法犯罪人的危險性質、程度和緊迫性,合理判斷使用警械、武器的必要限度,盡量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員身體傷害的,應當及時予以救治,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所屬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使用武器造成傷害的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勘驗調查,并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

  對于武器使用的規(guī)范,修訂草案稿中明確提出,不得使用武器情形包括,發(fā)現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屬于明顯懷孕的婦女或者兒童;犯罪行為人處于人員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fā)生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修訂草案稿還提出停止使用武器情形,即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違法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違法犯罪,并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違法犯罪行為人失去繼續(xù)實施攻擊、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此外,人民警察遇有可以使用警械、武器的情形,但未攜帶或者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武器的,可以使用現場足以制止違法犯罪的物品。

  3 首次提出“襲警的處理”

  暴力襲擊執(zhí)行職務民警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長期以來業(yè)界增加“襲警罪”的呼聲,修訂草案第六十九條中提出了“襲警的處理”。暴力襲擊或者組織、協助、煽動暴力襲擊正在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以報復、泄憤為目的,威脅、恐嚇、故意傷害、殺害人民警察及其近親屬或者實施其他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排除執(zhí)法干擾部分明確提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人民警察的正常執(zhí)法活動,不得要求人民警察實施法定職責以外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干預執(zhí)法辦案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保障

  一線從警25年可以提前退休

  修訂草案中明確對民警服務年限部分提出規(guī)定,國家根據人民警察的崗位、職務,分別規(guī)定不同的服務年限和最高任職年齡。從事基層一線執(zhí)法執(zhí)勤工作滿二十五年或者在特殊崗位、艱苦邊遠地區(qū)從警滿二十年的人民警察,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并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當支付加班補助。

  保障依法履職增免責補償權

  舊版《警察法》中,對于民警的職業(yè)保障內容只包括因公致殘、因公犧牲或病故的內容。該修訂草案中還增加了民警的保持身份權、申訴權、控告權及依法履職的免責和補償的內容。保持身份權與申訴權部分提出,人民警察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人民警察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不服,有權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提出申訴。

  因公犧牲病故近親特別照顧

  此外,該修訂草案中明確,人民警察因公受傷的,醫(yī)療機構應當無條件及時予以救治,不得拒絕或者拖延。人民警察院校學員、警務輔助人員因公致傷致殘或者犧牲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相應的撫恤、優(yōu)待和保險保障。人民警察因公犧牲、致殘或者病故的,國家對其近親屬在住房、醫(yī)療、教育、就業(yè)等方面提供特別照顧和幫助。具體標準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

【責任編輯: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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